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4日府交運字第1110163188號函
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6月14日企法字第11114008242號函辦理。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
量罰標準表 第參點、第捌點 修正 總說明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
係於 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訂定 ,並定自同 年三月三十一日 生效實 施 迄今
為符合
民用航空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之罰
鍰 額度 及 明確裁處 政府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 活動 同意或許可後,有未依同意或許可
之 內容或 條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違規行為 爰修正 本 量罰 標準表部
分 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查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
六萬元至三十萬元及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之額度 ,為符 合 該條之 罰鍰
額度 ,爰修正 相關 量罰標準,以資正確 。 修正 規定 第參點
二、
考量 政府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
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申請 活動 同意或許可後, 有 未依同意或許可 之 內容
或 條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之違規行為 爰增列該等違規行為 之 裁
處 ,以資 明確 。 修正 規定 第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