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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公文轉達 | 2021-04-15 | 人氣:658

一、貴校教師倘於110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110419日(星期一)前專簽提交人事室並備妥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4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6627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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