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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5-04-09 | 人氣:23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4月1日府智安字第1140084422號函轉行政院
       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

       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以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

       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

       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再次重申各公務機關應遵循前述規定,並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前開產品未汰換前,應有適當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例如:
    1、以不含個資及資料的電腦單機將其下載並以斷網或非
           公務網路之獨立網路使用。
    2、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3、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4、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

           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5、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6、訂定適當配套管制措施,並將使用情形列入年度稽核檢視項目。
  (四)公務機關原則全面禁用Deepseek AI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

       必須採購或使用前開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機關資安長及其上級
       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列冊管理。

       另教學及研究場域之使用原則,則依教育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定規範辦理。
四、隨文檢附來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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