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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公文轉達 | 2021-05-14 | 人氣:936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同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銓敘部10811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取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執業地直轄市()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三、茲依前開規定及解釋,計程車駕駛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又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權責機關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該員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至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銓敘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證職業」範圍,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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