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人員。
二、申請期限:112年9月22日(星期五)以前填具申請表1份(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二)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民國112年01月起調整為26,40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 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五、其餘請詳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