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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公文轉達 | 2024-05-30 | 人氣:187

一、依據國教署1135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370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商借期間:自11381日起至114731日止。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611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 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 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 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 辦理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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