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2002872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各級學校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25分鐘,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午餐工作要點」第3點第4項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外訂餐盒工作要點」第3點第5項規定,學生午餐用餐時間不得少於25分鐘(因公務或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於表定時間內用餐完畢的學生,應允其午休時間能持續用餐)。 |
二、 | 請貴校加強宣導用餐時間之規定,並請各班導師關心學生用餐情形及給予學生充足的用餐時間。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