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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公文轉達 | 2026-01-14 | 人氣:43

檢附原書函、修正規定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影本各1 份。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
  2. 依上開規定,本校人員赴大陸地區,毋須依旨揭作業須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惟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向學校申請,並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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