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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 - 校外公告 | 2026-07-15 | 人氣:123

一、依據: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暨本市身心
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前特教教師助理人員缺額:正取一名(每週40小時)
三、工作內容及相關說明:
(一)    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及校園生活等事項,並提供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如盥洗、飲食、如廁等)、上下學及其他在校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二)    協助特教學生參與課間休閒活動、教室及學習場地移動,並維護學生安全。
(三)    配合特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如情緒行為處理、送醫……等),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四)    協助特教學生在校各項學習活動,包括課堂協助、提醒協助、行動協助等事宜。
(五)    協助特教學生參與、融入普通班各項活動。
(六)    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七)    每學年參與特殊教育知能研習9小時以上。
(八)    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九)    其他臨時交辦之特教有關事項。
四、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6時截止。
(二)公告於 1.本校網站(http://www.yhes.tyc.edu.tw/)校外公告。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事總處) 
五、報名時間與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6時截止。
    (二)報名地點:本校2樓輔導室(校址:桃園市平鎮區義興街55號電話:4913700#611)
六、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    報名資格:具高中(職)(含)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二)    基本條件:品德優良、有愛心、有耐心、配合度高。
七、報名方式: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協同報名表,當場進行資格審查;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八、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二)繳驗學經歷及有關證件:(下列證件正本驗訖發還,若僅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3.相關研習證明。
4.相關服務證明。
5.報名時,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加蓋甄選人私章或簽名。
       ※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
         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給予解聘,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九、聘約期限: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寒、暑假非學生實際上課日,僅有勞保勞退及健保續保無支薪)。
十、支薪方式:
(一)    薪津每小時196元,每日至多8小時(不含休息時間),每週工作日5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二)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自付額由個人負擔。
十一、甄選方式:
(一)口試(每人5-8分鐘,內容為個人基本資料、服務理念、特教知能與實務,狀況模擬應
      變)。
(二)成績相同時,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錄取。
(三)依成績高、低為錄取之順序,總分未達60分(含)以上,不予錄取。
十二、甄選日期及方式:
(一)    日期:115年7月27日(星期一)上午9點開始甄選,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二)    甄選地點:本校會議室。
十三、錄取公告及日期:
(一)    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yhes.tyc.edu.tw/),並電話通知正取者。
(二)    日期:115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17:00前公告錄取名單。
十四、成績複查及報到日期:
    (一)成績複查:請於錄取公告次日上班日上午08:00-08:30前親自攜身分證至輔導室(特教組)辦理。
    (二)報到時間:請於錄取公告次日上班日上午08:30-09:00至本校輔導室報到並簽約;逾時未報到者,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後3週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十五、注意事項:
(一)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改,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yhes.tyc.edu.tw/)。
(二)    錄取人員須俟桃園市政府正式公文核定本校教師助理員名額後,再正式僱用。
(三)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十六、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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