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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教學組 - 教務處 | 2026-09-03 | 人氣:64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如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及課務銜接。
四、 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五、 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之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六、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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