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業經該署於110年7月1日以環署空字第1101065329號令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等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3023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定期檢測應就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改善;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增訂取得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可延長定期檢測頻率及減少採樣點數,並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推廣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簡化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並訂定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等規範,據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