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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公文轉達 | 2021-12-23 | 人氣:400

依據教育部1101220日臺教人字第1100167388號函辦理

教師法26條規定:「(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貴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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