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2)申請112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7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1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3)未於本局辦理112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2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
(4) 俟全部同仁登記彙整後,再請申請同仁於陳報教育局之調查表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