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28日府資設字第1090332766號函
暨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
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秘書長函重
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
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個(私)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
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