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以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本府刻正研議本市立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並將儘速發布。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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