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7日臺教資(三)字第1122703276號函 辦理。
二、旨揭徵選計畫業經本局112年7月13日桃教資字第 1120063074號函、
同年7月21日桃教資字第1120069595號函 轉在案。
三、教育部為鼓勵教師跨校合作,刪除「優良教案」徵選對象 教學團隊須為同校之規定,
調整後規則為:「全國中小學 教師個人或教學團隊(係指現任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 實習教師]、主任及校長,至多4人組成)」,
其餘無異動。
四、檢附優良教案修正計畫、徵選海報(電子圖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