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義興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修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09 年 4 月 7 日桃教資字
第 1090027691號函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
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
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
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
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
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
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教師代為
保管,並通知家長,下課時領回。
(二)若使用經申請之行動載具,於使用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
時,該行動載具由教師代為保管。
六、學校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
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七、借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由學校召開相關會議釐清
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八、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
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九、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
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