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本府112年10月13日府資規字第1120277484號
函轉行政院112年10月3日院授科會前字第1120059686號函辦理。
本參考指引共計十點如下:
一、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提升行政效率,
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 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
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應注意之 2 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二、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 業之最終判斷,
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 互動。
三、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 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四、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 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
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 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
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 AI 模 型,於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得依文書或資訊機密等級分級使 用。
五、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 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六、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 適當揭露。
七、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 資訊使用規定,
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
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 AI 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八、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 參考指引,並遵守各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 生成式 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使 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