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日桃選一字第1140003025號函辦理。
二、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114年8 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為應辦理旨揭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所工作人員所需,爰請貴機關鼓勵同仁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114年6月20日前免備文傳真(03-4774710)或電子郵件(10017258@mail.tycg.gov.tw)方式逕送新屋區公所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