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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資訊組 - 公文轉達 | 2022-11-01 | 人氣:315

說明:
一、本局108年8月13日標準三字第1085018444號函諒達。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

應以數位憑證至本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平臺,

選擇「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身分登入後辦理下列事宜:
(一)能力審查申請,應依據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檢附作業
手冊向本局申請核准,效期期2年,作業手冊範本可至本局網站無人機專區下載。
(二)完成能力審查後,應依據管理規則第31條與第32條規
定,於飛航活動前申請同意或許可,效期3個月至1年。
(三)每日任務(活動)前、後,應依據管理規則第31條與第32
條規定,至本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平臺進行
飛航資訊登載,並由合格之操作人員執行任務。
三、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者,將由主管機關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一)未依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
定距離範圍內或逾距地表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者,
由本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二)未依規定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或未投保/未足額
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三)未依規定註冊遙控無人機或標明註冊號碼、違反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與
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者,禁止其活動,

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本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相關資訊亦可查詢本局網站「無人機專區」
網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

五、說明二至說明四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注意事項及相關罰
則,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配合辦理,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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